首页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