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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