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