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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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