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经评定未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