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