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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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