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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