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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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