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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