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