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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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