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