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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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