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