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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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