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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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