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