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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