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