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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