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