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