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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