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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