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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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