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