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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