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