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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