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