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现状,治理后该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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