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现状,治理后该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