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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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