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