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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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