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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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