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