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一)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 (二)编制治理方案; (三)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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