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变更的申请人。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