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变更的申请人。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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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