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