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