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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