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排放检验检测等信息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