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