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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