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