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将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机动车经营者,并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并提供咨询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向社会公示机动车生产者的召回计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将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机动车经营者,并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并提供咨询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向社会公示机动车生产者的召回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