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