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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