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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