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