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