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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