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机动车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以及具体的销售、租赁、维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