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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