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