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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