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