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